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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环保部门规定,对规模较小、工艺设备简陋、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审批或补办手续;卫生防护距离内存在居民区、疗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的化工项目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和补办手续;向饮用水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直接排放污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化工项目环保不予审批或补办手续。对污染防治设施未配套到位和主体工程采用陈旧简陋等落后设备的化工项目,不许投入试生产,并不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同时,环保部门要加强督查力度,确保审批要求落实到位,要求各化工企业在项目获得审批后,必须舍得投入,请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确保设计和施工质量,否则,项目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