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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局就《核安全设备安装资格》征求意见
来源:中华塔器网  |  日期: 2008-3-3

关于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单位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确保其顺利实施,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
  
   现将《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单位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看。
  
   请你单位于2008年3月30日前将意见传真至我局并将意见的电子版发送至下列邮箱。
  
  联系人:焦殿辉王伟
  
   电话:(010)6655636866556367
  
   传真:(010)66556366
  
   E-mail:jiaodh1@sohu.comthe79@sina.com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资格条件 意见 函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单位资格条件
  
  (征求意见稿)
  
  1 目的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以下简称《规定》)已对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了原则的规定,本文件是对《规定》有关条款的补充和说明,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核设施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管理。
  
  3.资格许可条件
  
  3.1 法人条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3.2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 申请单位应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19001或  ISO 9001等】,且持有效认证证书的时间应在2年以上。
  
  (2) 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SHMS18000或GB/T 28000)和环境管理体系证书(ISO14000-GB/T 24000);
  
  (3) 申请单位应熟悉核安全法规和导则的要求,并按照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建立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活动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质量保证大纲》及相关的执行程序,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并配备专门的质保人员。
  
  (4) 申请单位至少应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许可证书。
  
  3.3 安装能力要求
  
  3.3.1 人员要求
  
  (1) 在职人员数量至少2500人以上,人员配置至少覆盖以下专业如:核工程、热能动力、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电气、仪表、动力机械、化工机械、工程力学等等。
  
  (2) 工程技术人员:职工总人数15%以上为技术人员,且不少于375人。
  
  (3) 关键技术岗位:
  
  主要技术负责人(如总工、技术副经理、技术总监等)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至少有10年安装相关或相近设备的经验,且具有在重大工程安装中担任领导的经历。至少两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各主要安装环节(如材料、焊接、起重吊装、热处理、测量、电气、仪表、功能性试验等)的技术责任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的相关或相近活动经验。其中焊接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15人,且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8年以上相关活动的经验。
  
  (4) 专职质量保证人员:至少15人以上,其中质量保证负责人应至少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五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专职质量保证人员至少应有三人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5) 无损检验人员:无损检验人员数量应至少满足下表要求:
 

    1 目的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以下简称《规定》)已对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了原则的规定,本文件是对《规定》有关条款的补充和说明,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核设施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管理。    3.资格许可条件    3.1 法人条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3.2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 申请单位应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19001或  ISO 9001等】,且持有效认证证书的时间应在2年以上。    (2) 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SHMS18000或GB/T 28000)和环境管理体系证书(ISO14000-GB/T 24000);    (3) 申请单位应熟悉核安全法规和导则的要求,并按照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建立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活动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质量保证大纲》及相关的执行程序,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并配备专门的质保人员。    (4) 申请单位至少应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许可证书。    3.3 安装能力要求    3.3.1 人员要求    (1) 在职人员数量至少2500人以上,人员配置至少覆盖以下专业如:核工程、热能动力、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电气、仪表、动力机械、化工机械、工程力学等等。    (2) 工程技术人员:职工总人数15%以上为技术人员,且不少于375人。    (3) 关键技术岗位:    主要技术负责人(如总工、技术副经理、技术总监等)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至少有10年安装相关或相近设备的经验,且具有在重大工程安装中担任领导的经历。至少两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各主要安装环节(如材料、焊接、起重吊装、热处理、测量、电气、仪表、功能性试验等)的技术责任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的相关或相近活动经验。其中焊接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15人,且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8年以上相关活动的经验。    (4) 专职质量保证人员:至少15人以上,其中质量保证负责人应至少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五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专职质量保证人员至少应有三人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5) 无损检验人员:无损检验人员数量应至少满足下表要求:   

等级射线检验超声检验磁粉检验渗透检验目视检验泄漏检验 常规Ⅲ级 3人 2人 1人 1人 —— —— 核Ⅲ级 1人 1人 常规Ⅱ级 15人 5人 5人 15人 —— —— 核Ⅱ级 2人 2人 2人 2人 5人 2人 


  (6) 焊接操作人员: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常规持证焊工200名以上(含200名),其中氩弧焊焊工不低于70%,而持有核资质氩弧焊焊工和电弧焊焊工均不应低于5名。
  
  (7) 理化性能检验人员: 申请单位应配备专职的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在数量上应保证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金相检验等每一检验项目至少应具有2名持有合格资质的人员。
  
  (8) 计量人员:申请单位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计量管理人员。
  
  (9) 检验、试验人员: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核安全设备安装工序检验和安装后设备及系统试验或测试(如材料检验、机加工检验、承压强度和密封性试验、振动测量、光学测量、电介质试验、绝缘试验、接地试验、短路试验、耐压试验等)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和试验人员。
  
  (10) 其他专业的技术工人: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核安全设备安装工序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工人,如管工、铆工、机加工、热处理工、起重工、电工、仪表工等。
  
  3.3.2  厂房和装备
  
  3.3.2.1 厂房方面
  
  (1)原材料、零部件、成品库房
  
  申请单位应当有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要求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保管条件,有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库房及货架,满足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摆放、防潮、防尘、防火、防机械损伤、防污染、防静电(针对特定的仪控设备)等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有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要求的用于试件和试样(材料复验、焊接工艺评定、见证件等)存放的专用库房及货架,并满足防潮、防损伤、防污染等要求。
  
  (2)焊材库 
  
  申请单位应当建有专用的焊材库,焊材库中配置有确保焊材湿度、温度符合要求的去湿、保温设备及相关的温、湿度测量装置。
  
  (3)档案保管
  
  申请单位应当设有专用的竣工工程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满足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产品档案室的面积应当满足产品档案保管的需要。
  
  3.3.2.2 装备能力
  
  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单位应具备:
  
  (1) 大型起重吊装能力(或已确定外协单位和设备,单台最大至少600t以上);
  
  (2) 完整的无损检验试验设备(RT、UT、MT、PT、LT等);
  
  (3) 各类完整的焊接设备(手工电弧焊机、氩弧焊机、螺柱焊机等);
  
  (4) 各类精密光学测量、对中装置(经纬仪、天顶仪、激光准直仪等);
  
  (5) 有一定的现场管道预制能力(公称直径50mm以下);
  
  (6) 机加工设备(坡口加工机、剪板机、切割设备等);
  
  (7) 热处理设备(牛腿整体热处理炉等);
  
  (8) 焊条烘干保温设备;
  
  (9) 工艺装备(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等);
  
  (10) 理化检验设备(化学成分分析仪器、材料力学性能测试设备(拉伸、弯曲、冲击、硬度等)、金相检验仪器、晶间腐蚀试验设备、铁素体含量测定仪);
  
  (11) 电气及仪控试验设备(高压试验变压器、电阻测试仪等)
  
  (12) 其他检验和试验设备(转动型设备的校准和振动测试设备、压力试验和密封性试验设备);
  
  (13) 计量器具(检测几何尺寸、光洁度、温度、压力、电信号等的量检具)。
  
  3.3.3 技术能力方面
  
  3.3.3.1申请单位的业绩
  
  申请单位应具备5年以上核岛主回路的工程安装业绩,且有良好的质量史。
  
  没有核岛主回路安装经历者,应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至少具备常规火电安装资质,且具备相应的安装经历(或核电常规岛经历)10年以上;
  
  (2) 至少具备两台单机容量60万千瓦以上(含60万千瓦)常规火电机组(或核电常规岛)安装总包经历,且机组已投入运行满五年;
  
  (3) 最近五年内安装和投入运行的发电机组(含核电常规岛)没有因为安装质量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以上事故)或长期停机运行事故(或事件)。
  
  3.3.3.2 申请单位规范标准和安装技术的掌握情况
  
  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应熟悉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则的第II卷、第III卷、第V卷以及第IX卷的有关规定和法国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和建造规则(RCC-M)。
  
  申请单位还应熟悉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法国压水堆核电站核岛电气设备设计和建造规则(RCC-E)中有关电气、仪控系统设备安装的要求。
  
  如果没有执行经历,则持证单位至少内部进行过系统的培训并且有关的技术负责人应熟练掌握其中的相关技术内容。
  
  熟悉一回路主设备(压力容器、主泵、主管道、蒸汽发生器、稳压器、控制棒驱动机构、堆内构件等)的安装工艺要求,并对这些主设备的安装关键技术具有相应的技术储备和解决措施。
  
  3.3.3.3 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
  
  (1)申请单位在以往相关或相近工程安装中所开展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工作应能表明其具备较多的工艺评定经验。
  
  (2)对于核岛主设备安装所需进行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项目,申请单位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应能满足工艺评定的需要。
  
  3.3.3.4 分包控制
  
  申请单位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核岛设备的安装工作,不得将核岛主设备安装、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安装、核安全1级焊缝焊接工序分包。
  
  3.4 模拟件试制要求
  
  按照百万千瓦级的核电站的真实设计实施主回路管道全比例焊接模拟,试制范围从原材料采购开始直至模拟件的水压试验、无损检验和破坏性检验项目完成为止。整个模拟件的试制过程必须是在已经建立并经过主审单位审查认可的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之下。模拟件试制的具体要求见《民用核安全设备模拟件试制实施细则》
  
  4.拟对安装许可证持证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管理
  
  为确保持证单位在持证期间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维持其技术能力不低于取证时的水平,激励持证单位不断提高综合能力,国家核安全局将组织专家组采取打分的方式对持证单位的质保、人员、装备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实际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评价表》(见附件),根据评分状况实施末位淘汰制。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持证单位评价表
  
  (X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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